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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

业务类型:土地成本分摊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2019-12-02)

留言内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请问一下如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后分二期可发,在第一期项目清算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是否是第一期项目的房产在办理分套产权证时注明的各套土地面积之和?还是第一期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上注明的用地面积?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是否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2019-12-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2014年第16号公告解读,“(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由于采用不同的扣除项目分摊方式,对清算单位的增值额影响较大,为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统一,从合法、合理的角度出发,按照受益对象,我省明确对扣除项目进行分摊:一是对清算单位的扣除项目按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的扣除项目;二是对清算时涉及的共同扣除项目,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分期清算单位对应的转让土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可转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简称为占地面积法),其他成本费用按分期清算单位规划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简称为建筑面积法)。” 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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