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向政府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增值税处理规则
业务类型: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增值税征收范围
咨询对象:海南省税务局(2019-12-06)
留言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为政府无偿配建的学校,在无偿移交政府时,增值税上由于用于公益事业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需要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该条款并无无偿移交政府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还是说可以直接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项将其成本确认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而无须视同销售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如果要确认为一项收入,是否要同时确认一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2019-12-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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