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问题详情20231116
当前位置:
首页
常见问题
问题详情

问题:个人出售别墅能否按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业务类型: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2019-12-08)

留言内容

个人出售别墅能否按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权证书中列明的房屋性质来判定,如属于住房,可以享受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没能解决您的问题?

拨打客服热线:0538-5012366 0538-5051234 或联系 在线客服

客服时间:8.30-17.30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