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出售别墅能否按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业务类型: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2019-12-08)
留言内容
个人出售别墅能否按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权证书中列明的房屋性质来判定,如属于住房,可以享受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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