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继续企业划拨厂房涉及的土增值税问题
业务类型:变更|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2019-12-09)
留言内容
母公司将厂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经营使用,母公司增加投资成本,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是否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2019-12-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反映的问题已经提交处理,结果由处理部门反馈。谢谢!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