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
业务类型: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2019-12-10)
留言内容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经营活动调整的需要,将其自有的房地产投资到其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8】57号第四条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根据财税【2015】5号中的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的解读,重组土地增值税属于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已经到期失效。如您所述,若贵公司是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全资子公司的,则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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