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供材发票可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业务类型:甲供材发票
咨询对象:云南省税务局(2019-12-12)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以前(营改增前)开发了一个房地 产项目,开发时工程中所用的钢筋、水泥均由我公司提供,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根据规定施工方应将我公司采购并在工程中使用的钢筋、水泥款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施工方未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我公司现在对这个老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公司采购的钢筋、水泥款可否根据我公司取得的钢筋、水泥款发票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云南省税务局(2019-12-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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