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开企业“预售阶段“实际交纳的附加税、土增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能否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业务类型:季度申报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2020-02-12)
留言内容
您好,房开企业“预售阶段”交纳的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有两种模式:①月末计提税金及附加,次月交纳,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参与扣除;②月末不计提税金及附加,实际交纳时计入“应交税费-附加税/土增税/印花税等科目借方”,季度交纳时不参与扣除,年度汇算时填报报表105010表,第25行,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现在不清楚到底哪种方法是对的?方法一,季度交的少,汇算完可能要补交;方法二,平时预交时按:毛利率*25%(其实就是核定了税率)预交,年度汇算清缴,可能不用补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2020-02-13)
答复内容
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对于您的会计账务处理问题,要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应适用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理。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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