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
业务类型:延期申报|延期缴纳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2020-02-19)
留言内容
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房款后,需要按3%预交增值税,以及按预交率预交土地增值税,但在疫情期间,因公司资金困难,是否能够办理预交税款的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手续。 因为在正常的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的手续中,申报的税款中不包含预交部分,所以怎样办理,企业及主管税务机关均不清楚,请河南省税务局给予解答。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2020-03-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豫税发〔2020〕13号) “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豫税函〔2020〕17号)“一、关于依法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于2月28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月28日前向纳税人回复核准结果。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受疫情影响结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税源管理职责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明确专人接收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的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依法依规做好延期纳税申报核准工作。对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政府复工复产要求和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合理确定预缴税款核定标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因此,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是否包括预缴部分,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没有明确规定,需与相关部门沟通。沟通完毕后,会与您进行电话沟通,请保持电话畅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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