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你好,请问一下,地下停车场的成本所得税前是否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答案
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定: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若地下停车场符合上述第一款相关条件,可确认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
参考
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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