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教个问题,非金融企业对外借款取得利息收入作为招待费扣除基数吗?
答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中填报说明口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由于在会计制度上,非金融企业之间因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会计上应当冲减财务费用,不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因此,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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