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地下人防设施当做车位销售给业主,这部分车位是否应该进行土增清算?
答案
答:这问题处理存在一些地域性的差异。有些地方对于无产权地下车位(库)是有明确的规定,有些没有。我们可以参考两个地区的政策:
山西:(1)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在一定期限内让渡使用权的,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2)全体业主共有的车库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此处我们建议两个原则,(1)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2)若作为公配处理的话,应符合公配的确认条件(无偿移交政府、非营利性、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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