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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土增税清算时人防车位的土地成本能否分摊土地成本?

业务类型:人防车位土地成本分摊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2020-04-10)

留言内容

你好,咨询下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我公司在人防车位公示移交给全体业主前以长租的形式租赁给人防车位使用权给34户业主,后在土增税清算申报前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登报公示给全体业主,现已解除原34户业主的车位使用权协议,想咨询下清算时,我公司的人防车位是算公共配套还是算可售车位?如算可售车位业态参与清算的话,这个人防车位是否能分摊土地成本?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您可以核实实际业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情形,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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