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中的有产权车位
业务类型:有产权车位
咨询对象:四川省税务局(2020-04-22)
留言内容
请问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有产权车位,在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是按非住宅还是按非普通住宅的预缴税率来预缴税款?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2020-04-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