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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分摊问题

业务类型:土地成本分摊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2020-04-26)

留言内容

您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摊土地成本时,遇到如下问题:1、同一个清算项目中,不同类型房产的土地成本是按占地面积还是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还是可以有纳税人自由选择分摊方法;2、同一个清算项目中,地下产权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麻烦给予明确答复意见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2020-05-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五)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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