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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土增税利息扣除问题

业务类型:利息扣除

咨询对象:四川省税务局(2020-04-28)

留言内容

目前我公司实行的是统借统贷,集中安排资金的模式,其中下属企业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税务师事务所的老师认为,集团向银行借款后,下拨给开发企业,对开发企业使用贷款的这部分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支出,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不能据实扣除。特向税务总局咨询,是否符合据实扣除的情况。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2020-04-2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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