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般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与土地成本扣除
业务类型:计税收入|土地成本扣除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2020-04-28)
留言内容
一般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与土地成本扣除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口径,请明确执行口径: 观点一:土增税计税收入=含税收入/1.09,扣除项目中的土地成本为账面土地成本总额(假设均符合抵减销项条件,下同); 观点二:土增税计税收入=含税收入/1.09,扣除项目中的土地成本=账面土地成本总额/1.09 观点三,土增税计税收入=含税收入-抵减土地后的销项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成本为账面土地成本总额;观点四:土增税计税收入=含税收入-抵减土地后的销项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成本=账面土地成本总额/1.09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2020-05-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抵减土地后的销项税;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即:扣除项目为不含增值税金额(账务上如已按不含税金额据实核算,则按照账面成本计算)。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