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转让土地置换新土地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问题
业务类型:置换新土地
咨询对象:广东省税务局(2020-05-03)
留言内容
2005年11月,我公司为非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获得罗阳镇浪头村洋斜地3400平方的土地使用权【博府国用(2009)第010078号】(以下简称:原土地),并支付拍卖款314.5万元。取得土地后在地上进行了土地平整及围蔽。 2015年10月,因县政府城镇规划调整收回了罗阳镇浪头村洋斜地3400平方的土地使用权【博府国用(2009)第010078号】。博罗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评估单位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围墙等建筑物评估总价为676.26万元。博罗县土地储备中心与本公司签订《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及《国有建设使用权转换合同》将收回3400平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按评估金额676.26元等价置换罗阳镇虾塱村委会32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博府国用(2015)第011249号)(以下简称:新土地)。 本公司现拟将罗阳镇虾塱村委会32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博府国用(2015)第011249号)转让给第三方。现咨询转让给第三方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是原土地的购买金额314.5万元还是新土地取得时的评估金额676.26万元?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2020-05-08)
答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我局核实了解到您反映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方案。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若您遇到任何涉税(费)问题,可致电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进行咨询:联系方式0752-6295430。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