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答案
答: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一)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二)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其中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一)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二)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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