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问题
业务类型:合法有效凭证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2020-05-09)
留言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司所开发房地产项目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竣工后依据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相应给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奖,纳入工程造价,我司也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款项实际支付。依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有关规定优质工程增加费应纳入工程造价中,同时明确,“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计算,费率由承发包双方在合格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可按2%~5%计算。”,我司项目省优工程增加费为4%,在造价允许范围内。优质工程质量奖评奖单位为与我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单位,依据省优、市优奖项评审的有关规定,项目要获取相应奖项的必要条件包含多项需要经过建设局认可的标准,因此,获得奖项不存在关联方评审或其他不公允的情况。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2020-05-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提供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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