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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投资入股的土地价值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

业务类型:加计扣除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2020-05-11)

留言内容

A工业企业将自有的一块工业出让土地投资到全资子公司B工业企业,并按评佑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过程中未缴纳土地增值税。后规划调整,B企业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将A企业投入的土地由工业用地变为了房地产开发用地,B 企业也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B企业将该地块开发完成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外,对原A企业投资时的评估价能否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并加计扣除?还是按A企业取得该土地时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并加计扣除?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2020-05-1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B企业应以A企业取得该工业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土地规划调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后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之和,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可扣除项目。且该地块目前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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