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以不动产投资继续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咨询
业务类型:土地增值税优惠
咨询对象:山东省税务局(2020-05-20)
留言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司为一生产制造型企业,现拟以自有房产和土地对另一企业(我司子公司)进行投资增资,该投资过程中涉及房屋权属的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们查询了相关政策认为应符合暂不征收的条件,另江苏税局有相类似咨询,其回复:应暂不征收;总局在线答疑也提到执行2018年57号文第四条,按暂不征收处理。 还请省局予以明确我省的执行口径。(相关文件以附件形式一并发送) 谢谢!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2020-05-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符合改制重组可以享受上述文件优惠政策,不符合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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