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在建工程的成本,是否能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呢?
业务类型:在建工程的成本|加计扣除政策
咨询对象:陕西省税务局(2020-05-26)
留言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进行开发再销售商品房时,购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因已开工,取得的是销售不动产发票),是否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2020-05-27)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如企业确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即可依照本条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