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免费宴请也要缴税
摘要: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举行成立5周年店庆,免费宴请相关单位人员,花费餐饮成本6万余元。该公司认为,免费为客户提供餐饮服务,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且销售服务不同于销售货物,很多情况下事后不太容易核查,因此产生侥幸心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
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举行成立5周年店庆,免费宴请相关单位人员,花费餐饮成本6万余元。该公司认为,免费为客户提供餐饮服务,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且销售服务不同于销售货物,很多情况下事后不太容易核查,因此产生侥幸心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发现后,核定其该部分服务销售额为8万元,要求该公司补缴少缴的增值税、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除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只要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就应视同销售。
对于无偿(免费)提供销售服务,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为了交际应酬、宣传广告等目的,餐饮、住宿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户免费就餐、住宿;酒店为内部员工免费提供客房住宿、用餐方面的服务;旅游娱乐企业使用本企业资源免费招待客户旅游或娱乐;培训机构无偿给内部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文化体育企业免费为用户办理健身卡;美容美发企业免费为他人美容美发;广播影视企业免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播映服务……除较规范的企业外,一些纳税人发生无偿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不记账、未记收入,未进行规范操作,也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违反税法的行为。
要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应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销售额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