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股东购买本单位产品、虚立合同、虚开发票、绿化费用超高

2016-06-0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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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北省xx项目,该项目的开发商在2014年发生股权变动,在股权变动前,收入明细中有该单位的股东刘某、张某分别购买商铺,金额分别为6,931,800.00、6,814,391.00;该项目绿化费用超高;工程合同与决算报告中的面积、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根据企业的往来和财务费用,该单位借个人款项比较大,财务费用比较大。

具体分析:

1、该项目的开发商发生股权变动,由原来的刘某、张某变为奚某、张某,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之前的案例中已做说明);在股权变动前,刘某、张某分别购买本单位的商铺,单价低于同期同类的市场价格,收入应调增;刘某、张某所取得的本单位的商铺,怀疑是股东分红,应按股息、红利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该项目的绿化费用超高,该项目的绿化率为42.6%,单位绿化成本1600元/平,该项目绿植供应商较多,且大部分都是个体户,其中金额最大的是xx种植基地,个体户,所开票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较大,单就2013年开票金额1240万;绿化费用中有一工程合同内容为苗木的种植,合同金额1200万,施工方为河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了解,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对该收入进行核算,而是由项目所在地的某个人挂靠的该建筑公司,挂靠人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在当地开立银行账户沧州银行xx支行,具体开票时间是2014年4月22日,当日分4张发票按合同全额开具,开发商在2014年5月8日,分别从当地的4个银行全额转入沧州银行xx支行,正常的工程款不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一次性付清,况且合同规定质保金为结算造价的5%,工程竣工2年后付清,很明显,绿化费用存在虚立合同,虚开发票的情形。

3、企业提供的工程合同、决算报告的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与xx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A区断桥铝门窗15800㎡,B区1#2#断桥铝门窗2600㎡,合同金额1200万元,又与甲乙丙分别签订断桥铝门窗安装合同,且合同内容与xx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有重复的,企业提供的决算报告里显示A区商业、B区1#2#决算金额1200万元,A区商业总的建筑面积10601.73㎡与A区断桥铝门窗15800㎡显然不符,疑点为是否存在分包,是否虚立合同,虚开发票。

4、根据企业的往来账及财务费用,其中对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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