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2017-11-0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779 点击收藏
关键词: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凡人以为,政策落实要注意其中的五个要点。

  要点一:利息免税贷款有扩围。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税对象由农户小额贷款,扩大到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要点二:小额贷款标准有提升。小额贷款由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提升到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需要分段计算:2017年1月1日到11月31日期间,只对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自12月1日起,农户小额贷款免税标准才按100万元执行。

  要点三:核算申报备查有变化。金融机构一是必须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是资料留存备查,按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相关免税证明材料无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只需要留存备查,没有留存备查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要点四:税种免税期限有差异。除了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外,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还免征印花税。不过,要特别注意免税优惠期限:利息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论是起始时间还是终止时间,都不相同。

  要点五:小微企业确定有标准。小微企业确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需要通过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确定。由于企业经营的变动性,文件规定,确定贷款企业是否是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发放时企业的实际状态确定:对于“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的,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数量确定;对于“营业收入”,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实际月份的营业收入折算,折算公式: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文章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 李欣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