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汇总!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要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总体来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应主动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流程及要求:
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房地产企业进行主动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式,分为企业自行清算与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提交申报清算。
(二)被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被动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流程及要求:
符合被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在此环节中,企业需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91号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达到条件主动清算的企业很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涉税风险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需要合理选择房地产项目的清算时间点,一般当土地增值率与临界值相比过低时要尽快进行清算,如果高于临界值时则要延迟清算。
土地增值税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税费,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因此,如果土地增值税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清算及税款支付,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就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如果不能在这一时间完成清算和支付,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就只能在完工年度的下一年扣除,而这一年没有完工产品,也就没有收入用来扣除,将对企业造成损失。
所以提前或者延后都将对企业经营效益、企业信誉、企业所得扣除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增加财务核算的复杂性,并对延迟清算可能产生税收罚款或滞纳金。因此,需要房地产企业事先做好测算,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最有利的清算方式。
二、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详情可点击查看: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清单及整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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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清算条件”相关的政策法规梳理汇总
国家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规定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第十四条本规程第十三条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造、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上海市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0]1号)
一、符合可以清算条件通知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表样见附件),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天津市规定
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最末一张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部竣工”和“已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重庆市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
1.可清算条件认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即清算单位所取得的预售许可证中,房管部门核发的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时间满三年的,则达到可清算条件。
河北省规定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⒈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⒋纳税人分期取得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收入,合同期满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⒈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⒉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⒊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⒋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石地税发[2005]56号)
三、严格落实清算制度。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
(一)开发项目竣工,并办理工程决算;
(二)开发项目产品全部售完;
(三)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清算;
(四)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提交合法完整开发项目资料的。
河南省规定
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一)项情形,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形的,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应当计入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销售比例。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山东省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称“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5号)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通告(青地税发[2008]116号)
(一) 主动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并结清应补(退)税款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 通知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1、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和自用以及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之和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 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可以通知纳税人进行项目清算,在具体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掌握?
答:该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山西省规定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5%,或该比例虽未达到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同一清算单位,分多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在确定三年期限时应当从最后一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算起。
(三)经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情况。
江苏省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浙江省规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办法(诸地税政[2007]103号)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分局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将注销原因和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报市地税局备案)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安徽省规定
关于印发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池地税发[2013]28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本条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蚌地税[2011]33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黄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受理的条件应如何理解?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此条可用公式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清算规程中所称的“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如何理解把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江西省规定
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地税发[2004]465号)
第四条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已转让房地产的面积达到可转让总面积的85%时,且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申请,进行项目结算,对项目结算多征的税款可抵减下一纳税期纳税人申报应预缴的税款,少缴的税款应补征。
广东省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最后一份预售(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表现为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报告)。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包括企业自用、出租开发产品或将开发产品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的通知(江地税发[2007]94号)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纳税人商品房已办理工程结算,并已销售完毕,但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
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广西省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
(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
湖北省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清算单位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08]38号)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而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组织清算。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区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规定
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所列第(一)项情形,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的,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应当计入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销售比例。
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娄底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号)
1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14、对于符合应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15、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16、对于符合可清算条件的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定期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贵州省规定
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以下简称销售比例),或该销售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自用或出租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一并计入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销售比例。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后一张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纳税评估后,有依据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上述第(一)项中“该销售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自用或出租的”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称“已竣工验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福建省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24号)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
关于下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108号)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海南省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销售(包括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清算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人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本规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称“竣工”和“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05号)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是指自房管部门核发的属于该清算项目的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所载的发证日期起算满三年,“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不包括换发或续办的预售许可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和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销售(包括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清算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人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本规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称“竣工”和“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琼税发〔2019〕8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是指自房管部门核发的属于该清算项目的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所载的发证日期起算满三年,“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不包括换发或续办的预售许可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和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黑龙江省规定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吉林省规定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源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辽宁省规定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并按规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完毕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以工程验收部门核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作为土地增值税源清算项目竣工的时限;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 【全文废止】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
(2)纳税人签订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第(1)、(2)、(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符合上述第(4)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于2008年1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已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计算“转让比例”时,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计算转让比例;本条中“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以已签订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准;“可售总建筑面积”以《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登记的可售面积为准;
(2)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发房地产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比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规定
关于印发《兰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地税发[2008]168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并能够准确核算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项目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税款、利润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新疆自治区规定
关于发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第四章 清算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西藏自治区规定
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 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 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 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 )取得清算项目销售(预售) 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 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续的。
(四) 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 为, 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五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