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关系总结
税法优先原则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5.企业自己都未在费用中扣除,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即允许进行纳税调减。
税法优先原则的真正含义是:无论调增和调减,只要有税法明确规定,都应当是会计服从税法。而不能异化为“纳税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纳税调减的时候,税法服从会计”。
6.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7.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