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及实操难点分析

2017-12-2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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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更新,本公众号一直在做跟踪,2017年11月8日出台税总(2017)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由于40号公告中废止了税总(2015)97号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在本公众号后台回复“研发加计扣除”获得更新后的内容。

  此次更新主要涉及的是以下内容:

  1、劳务关系的加计扣除,由原先的只允许加计扣除直接支付给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新增了支付给劳务公司的部分。

  2、研发人员股权激励,在符合“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和国税总局(2012)18号”前提下,可以加计扣除。简言概括即为实际行权后,按照公允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确认加计扣除的金额。

  3、对于因研发过程中的产成品对外销售,其对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销售与材料发生存在跨年的,可以直接冲减销售发生当年的研发支出,不需要追溯调整。

  4、对加速折旧的设备及缩短摊销的无形资产,不需要进行按照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只需要按照税收上享受的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的年限确认加计扣除的金额。

  5、明确并细化了部分费用的口径和核算内容。

  具体内容,应参考笔者最新更新的《研发费用政策汇编-1102》,在本公众号后台回复“研发加计扣除”获得更新后的内容。

  在研发加计扣除的问题上,实务中比较难的操作是如何与研发人员沟通流程设计与需要研发人员配合提供的支撑资料,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节点划分,以及开发支出转无形资产的时间点。

  首先要说,在实务中如果是财务人员主导研发流程及预算、核算工作的话,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和研发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充分沟通此工作内容的重要性,特别是要结合公司的研发特点与技术需求,及研发的现有工作流程进行沟通,充分的沟通对后续的流程设计及核算资料的提供,会有比较好的帮助。

  如果是研发部门主导或行政部门主导此项工作,则应讲会计准则、税法相关规定中对于核算的要点与要求与其进行充分沟通。这项内容本身没有难度,主要是沟通成本较高,另外就是公司的重视程度可能不够,这点需要财务人员特别予以注意。

  对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在前文提及的沟通的前提下,更容易将划分节点予以明确,由于行业与产品特性差异较大,这里给大家举几个划分节点的实操案例,提供一些思路:

  1、药品研发的费用化与资本化节点是: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生产批件〉。

  2、软件平台的费用话与资本化节点是:公司研究开发活动分为七个阶段进行项目管理:预研、立项、需求计划、设计、实现、测试、发布结项。研发项目“设计”以及之前的环节,归属研究阶段。

  3、专利申请获得“初审通知书”之后

  4、依照会计准则的划分要求,逐条比对,并撰写”开发阶段立项报告”。

  研发内控流程可以按照公司的细分领域查找对标已经完成IPO工作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的“发行人的研发与技术情况”的部分查找,这里也给大家找了个比较规范的操作方式供大家参考:

  新技术研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改进工艺项目提交的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的名称;(2)技术研发项目背景情况;(3)项目要实现的成果目标;(4)预期成果效益分析;(5)项目所采用的方式(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外部引进等);(6)参与项目的人员;(7)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8)项目所需经费;(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新产品开发项目提交的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的名称;(2)新产品技术先进性分析;(3)新产品市场应用前景分析;(4)新产品开发可行性分析:市场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财务可行性;(5)新产品经济效益分析;(6)项目所采用的方式(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外部引进等);(7)参与项目的人员;(8)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9)项目所需经费;(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完成上述内容的准备工作之后,可以说已经完成了研发项目核算的准备工作、研发的内控建设与税务备查资料的收集,大家可以参考使用。 

  文章来源:会说   作者: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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