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集锦

2019-08-2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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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月(季度)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个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该种情况,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如果分摊后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应按现行税收政策确定增值税的征免。免征增值税的自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时,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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