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景区自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12-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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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园景区自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及第十五条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因此,公园景区自用的土地,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河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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