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地税: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2017-06-2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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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问:此次国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主要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通知》和《评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出台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以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其主要内容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评价办法》第六条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问:《评价办法》中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有哪些?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20分,研发投入指标50分,科技成果指标30分。

  问:如果三项指标均得满分,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答: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含)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6%(含)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达到30%(含)以上,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为1项以上的Ⅰ类知识产权。

问:哪些企业可以不进行上述3类指标评价,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答:《评价办法》的第八条明确: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问: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而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年度,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便于理解和把握,18号公告对形成无形资产并适用《通知》规定优惠政策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问: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答: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为简化备案报送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办理备案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问:此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主要文件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

  其主要内容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称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计算?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问: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答:可以。《公告》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将使法人合伙人能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试点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问:个人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如何进行抵扣?

  答:与法人合伙人抵扣不同。个人合伙人投资创办多个合伙创投企业的,不能合并计算汇总抵扣。个人合伙人投资创办了多个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分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该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享受此次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享受此次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问: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吗?

  答:不可以。《通知》明确:“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问:《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其计算方法参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政策。

问:个人合伙人间接投资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抵扣试点政策?

  答:不可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必须是合伙企业直接以现金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若合伙企业通过其他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显然不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条件。

  问:个人合伙人享受创投抵扣政策,要履行哪些备案程序?实际抵扣时,需要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初始投资时,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投资满2年符合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条件至抵扣完毕期间,需要按规定至税务机关备案。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问:天使投资个人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问:转让股权时,天使投资人如何进行申报抵扣?


  答:根据转让股权时,初创型科技企业是否上市分别规定:


  (1)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问:天使投资人转让股权、享受税收抵扣试点政策时,被投资企业需要申报哪些事项?


  答: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问: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处理?


  答: 根据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可以在36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抵扣。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及时持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2.转让投资的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持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问: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哪些个人所得税项目?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连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问: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与单位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在适用政策时有何区别?


  答:(1)个人购买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个人购买的,应注意: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2)单位购买的: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及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规定限额予以扣除。


  问:扣缴义务人申报时,如何进行申报扣除?


  答:扣缴义务人申报扣除时,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问:个人申报时,如何进行申报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问: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答: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问:什么是税优识别码?


  答: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四、关于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问:此次小型微利企业扩围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口径如何把握?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备案?


  答:不需要前往主管局前台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问:2017年第1季度申报时没有享受小型微利的优惠,2季度判断符合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问:2017年5月新办企业,如何确定自己二季度申报时是否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查账征收的老企业,如何确定2017年季度预缴时是否能享受优惠?


  答:查账征收企业(1)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五、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问:物流企业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享受此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能够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问: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具体要求吗?


  答:必须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用地。


  问:物流企业的办公区用地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公司虽不是物流企业,但有大量的内部仓库,这类仓库用地可以参照享受优惠吗?


  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在优惠范围内,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物流企业的装卸搬运区域用地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能享受优惠政策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问:物流企业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物流企业储存食品的土地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


  六、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优惠政策


  问:简并增值税税率涉及的货物有哪些?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附件1.


  问:由于农产品在简并税率政策实施后税率由13%改为了1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7月1日后购买面粉制作面包按17%税率出售,取得的对方开具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抵扣的时候是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纳税人购进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纳税人已实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一般纳税人从批发商手中购进的免税蔬菜,经整理清洗制作罐头蔬菜按税率17%出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可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问:简并增值税政策实施后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有影响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2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问:出口企业如何判断调整后货物新退税率的适用时间?


  答:《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上所列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问: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何税收优惠?


  答: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下发前,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已征收的增值税可以退还吗?


  答: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4号 ):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问:享受优惠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中提到的“农户”、“小额贷款” 如何理解?


  答: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问: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优惠的金融企业核算上有何要求?


  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问: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有何税收优惠?


  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问:享受减计收入所得税优惠的保费收入如何计算确定?


  答: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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