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一个可以抵扣增值税,另一个不可以抵扣!
【案例1】
甲公司由于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从商行取得1年期贷款5 000万元,贷款利率为6%,同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银行贷款金额1%的手续费,手续费取得了商行开具的专票。
支付手续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471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 3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问:上述手续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
回复: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2】
乙公司支付融资担保公司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担保手续费为10.6万元。
支付手续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000
贷:银行存款 106 000
问:上述手续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
回复:可以抵扣增值税。
政策规定:
(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结:
政策规定“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有一个前提上述费用是“向贷款方支付的”。
因此:
(1)上述甲公司接受了贷款服务并支付给商行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2)上述乙公司支付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的担保费,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其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章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