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与筹划案例

2017-08-2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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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较多,对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细节,不少人是不清楚或是只了解一部分的,本文将溯本清源。

  2016建筑行业营改增细则

  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征收率为3%。计税方法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老项目的划分 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 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而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和征收率】

  (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

  【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第一文库网 范文频道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业应税行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业营改增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差额扣除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混合销售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建筑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四)兼营销售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七)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八)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建筑业营改增跨境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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