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热点问题汇编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财税34号文”)、《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本期专刊汇总了营改增纳税人的热点涉税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问:自2017年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34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问:是否只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才可以享受提高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财税34号文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哪些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会计制度不健全、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或者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本政策。
此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问: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视同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如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样式与其他企业一致。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之前在及2019年以后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该如何进行摊销?
答:根据18号公告规定,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比例为175%;在2017年以前及2019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如何摊销?
分析: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案例二: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从2018年开始如何摊销?
分析:在2018、2019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2020-2028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是否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审批?
答:不需要。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该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编号跨年度失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每年3月底前在服务平台中自行更新企业信息,并重新按照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公示、发放新的年度编号的程序办理。
问: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度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某科技型中小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18号公告,比如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18号公告,比如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如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18号公告明确,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问: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备案吗?
答: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
文章来源:杭州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