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往年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款能否在当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2017-09-0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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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补缴往年未缴、少缴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款(如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是否能在发生补缴当年汇算清缴时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文章来源:云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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