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成本费用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当年度的费用,如果属于当年度费用,会计上应确认为当年度的费用而不必预提,同时作为当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未取得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