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成本费用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2017-02-2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049 点击收藏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当年度的费用,如果属于当年度费用,会计上应确认为当年度的费用而不必预提,同时作为当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未取得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