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职工缴纳保险费账务处理的5种情况以及税务风险提醒点!

2016-12-2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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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支付平安保险公司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106000元(含税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6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6000元

做进项税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6000元

提醒:

1、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属于福利费性质,增值税不得抵扣;

3、企业为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属于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经济利益,应当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案例二、现金报销公司的职工乘坐高铁买的保险费40元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40元

贷:库存现金   40元

提醒:

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时候同时购买的商业性保险属于差旅费的一部分,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工乘坐交通工具买的商业保险费由于属于差旅费,因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案例三、煤矿为井下作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50000元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50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0元

提醒: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此类保险费必须是国家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依法缴纳的,如《煤炭法》、《建筑法》都有类似规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案例四、公司支付本月员工法定的“五险一金”95000元,其中单位负担70000元,个人承担25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 70000元

  其他应收款—保险费   25000元

  贷:银行存款   95000元

提醒: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案例五、山东省一家公司为部分全体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50000元,其中单位负担25000元,个人承担25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 25000元

  其他应收款—保险费   2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0元

提醒:

1、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

2、但是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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