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抵扣需备全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其净值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例如,甲公司2016年12月购入大型通风设备(假设2017年用于职工食堂、2018年用于生产车间),买价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直线法计提折旧.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通风设备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2017年提取折旧:
借:管理费用——通风设备折旧 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7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11.7
贷:累计折旧 11.7
2018年转为生产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固定资产——通风设备 15.3
2018年提取折旧:
借:制造费用—通风设备折旧 10
贷:累计折旧 10
从税法规定来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账务处理都没问题.但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看,虽然购进固定资产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时可否用于抵扣凭证,并未明确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必须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因此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转回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取得扣税凭证,也与其他货物、劳务、服务"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规定不一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中"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即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但也没有说明需要提供哪些备查资料.
因此,建议纳税人如果有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归集该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扣税凭证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文章来源:税眼朦胧-谢德明博士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