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合理性与土地增值税清算,你了解多少?
引用:
“建设工程里的造价指标,从狭义的解释就是每平米建筑面积的造价,它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字,而是一个区间范围,它的范围随着项目的不同特征及环境因素等发生变化,是一个动态值。从广义上解释就是将经验化为数字。工程造价中,有两种指标形式,一种是经济指标,一种是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就是单方造价指标,即每平米多少钱;技术指标就是单方用量指标,即每平米材料的含量。
工程造价指标在编制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在招投标、评标、报价和施工图预决算中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它在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意义,你是否了解呢?”
案例描述:
某房地产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利用土地增值税软件进行建安成本数据分析,发现:“车库的桩基工程,单方指标达到600多元/㎡,严重超标。”,并由此风险点延伸,进一步调取相关成本资料、结算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进而查出了本项目桩基施工单位开具的高达3000万的虚假发票案。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对于本项目桩基工程发生的所有成本采取核定成本方式扣除;同时对于虚假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 第四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由工程造价指标引出了巨大虚假发票案,对企业来说是始料未及的。
税务机关将信息化工具应用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对企业申报数据及三方监管等数据进行指标化分析,很多原来传统模式下隐性的问题在信息化面前很快浮出水面;同时,因房地产行业特性,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造价相差甚大,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日常管理中,由于管理人员水平差异、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在成本控制方面各不相同,中介在清算鉴证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但不论是企业还是中介,要规避此类涉税风险,就要做好事前风险评估与应对,了解申报的成本数据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如何判断及检测?
其实,从以上案例中我们知道,建设项目的所有分项工程,都有自己通用的指标值,可以通过建立建安成本标准数据模型,把每个单项工程参数化,来实现对建安成本的风险检测。如该项目的桩基工程,根据不同年度、不同桩基形式、参考当年的材料价和用工价,分析计算出它的通用指标标准值,再结合不同的影响因素及企业自身属性形成企业的个性指标标准值。如果申报数据与该指标数据比对存在明显差异,说明该事项可能存在涉税风险,企业和中介在申报前应该根据风险提示,遵循税法,在事前规范项目数据,避免以上案例所述的涉税风险的发生。
总结建议:
当前税收大数据治理环境下,税务机关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相应的,企业要面对的风险将越来越大,建议企业和中介都应以税法为准绳,掌握理解信息管税大趋势,合理应用信息化工具,做好涉税数据风险评估与科学应对,以降低涉税风险,提高风控能力。
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研发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内置了建安成本的分部分项指标,统一税收政策理解与指引,以计算机内置风险指标分析为依据,客观地对房地产企业涉税数据进行全过程风险检测与预警,企业可根据风险提示进行数据规范,避免因盲目申报带来的税收风险和经济损失;中介可以通过系统应用,改善自身工作模式,建立清算鉴证与风控服务的高效的信息化能力。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 第四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