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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提问者: 网站会员   免费咨询   分类:   浏览 8563 次   2021-05-08 16:25:39

一相关政策1财税2004134号   2004-08-03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2国税函2009603号  2009-10-2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二笔者观点1财税2004134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都在强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那么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间是否存在因与果的关系?现实中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以及对应的契税以后政府就会与承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可以去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物权法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权的办理说明了土地使用权已经转让完毕整个过程没有因为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况且承受人已经拥有了处置的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给其他人转让的过程也不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让价格的依据是签订的土地合同成交价而不是成交价加配套费假设承受人不转让自己开发建设就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成本就是合同价加配套费假设承受人转让不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成本就是合同价那么请问承受人承担土地成本到底是多少?2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该费用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而非土地面积新建扩建改建都需要征收如果扩建改建的时候再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也要算作土地成本?在实务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要办理五证该费用需要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未缴纳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该费用应该算作是项目的开发建设费用在时间节点上土地契税缴纳义务发生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费义务没有发生更何况是配套费对应的契税3从历史背景来看以前政府是毛地出让政府将土地出让价格拆分成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进行分别收取承受人在支付完所有的费用以后政府才会与承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才会给承受人办理国土证这时的土地成本就是财税2004134号文件里面所说的全部经济利益而目前政府采取的是净地出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已经由政府支付给相关人员和部门承受人只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缴纳契税请问这样理解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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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帆 2021-05-12 10:29:26
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个人理解如下:

1、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指的是大市政配套费,即“大配套”,应当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体现,作为开发成本项目在土地增值税前可以扣除;

2、契税计税基础包括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即“大配套”应当计算缴纳相应的契税,而且应当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3、但“小配套”则不必缴纳契税,一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政策还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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