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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拆迁安置问题

提问者: 网站会员   免费咨询   分类:   浏览 3473 次   2020-09-11 15:16:19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老师您好如何理解这句话?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我是这样理解的比如我开发的A地项目需要安置回迁户用本企业开发的B地的项目安置是不是B地也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分录如下借开发成本-A地项目拆迁补偿费贷预收账款-B地项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我是这样理解的购入时以发票做账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进项税贷银行存款补偿给拆迁户时要视同销售借开发成本-土地补偿贷营业收入贷应交税费-销项税同时按售二手房缴纳土地增值税等还是可以凭银行转账记录和拆迁协议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购入的房子直接过户到拆迁户名下发票直接开给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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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莎(专家) 2020-09-15 16:04:38
220文件中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您举例中的AB地块均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属自行开发建造,其中应回迁的等面积部分,可等额确认收支,借:开发成本 贷:预收账款。对于外购房产的发票开具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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