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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是什么?除了每年进行的所得税汇算外项目结束后是不是还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提问者: 138****8063   免费咨询   分类:税务咨询   浏览 5152 次   2019-07-12 18:28:54

请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是什么?除了每年进行的所得税汇算外项目结束后是不是还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需要专业部门出具鉴证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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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莎(专家) 2019-07-20 11:45:01
1、对于已完工项目相应的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可在完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此处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容易出现延迟确认完工年度的情况,从而延迟确认利润或存在用以后年度费用抵顶以前年度利润的情况。 关于“完工年度”,请参考国税函〔201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除了在完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做纳税调整之外,随同报送的其他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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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帆 2019-07-13 10:45:21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未清算需要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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