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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提问者: 网站会员   免费咨询   分类:软件咨询-土地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常见业务类问题   浏览 3037 次   2018-10-31 1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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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2018-10-31 19:24: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 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处 2014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解答中规定:“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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