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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诚意金、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提问者: 网站会员   免费咨询   分类:软件咨询-土地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常见业务类问题   浏览 2291 次   2018-10-31 14: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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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2018-10-31 19:23:41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后,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购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撤销购买意向而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3.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和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该违约金和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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