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返租的商品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计算收入总额?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张某签订一底商的售房合同,该底商面积80平,市场价120万,该房地产以优惠价80万销售给张某,但同时与张某约定,在未来的4年内,必须将购买的底商无偿让房地产企业出租,问: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底商的收入如何确定?张某在未来的4年中是否需要对商铺出租的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根据国税函2008 576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商铺的收入应该是120万,对张某少支出的购房款,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