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合同、发票、付款不一致

2017-03-2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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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企业开发A项目,与当地某安全门安装公司签订防火门、防盗门安装合同,内容包括各种型号的防火门、防盗门及安装,合同金额为130万,付款进度为:签订合同3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货到工地后付到合同金额的80%,安装验收后付清全款。

分析: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通过查看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及发票发现: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发票不是由某安全门安装公司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而是由某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和某安居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人为某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企业的合同款项已按合同约定付给了某安全门安装公司。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某安全门安装公司应按合同价款开具建筑业发票,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同时,对某安全门安装公司,根据《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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