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非管辖税务机关开票、甲供材重复扣除
1、河北省A区xxx项目,A区地方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 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计入成本的建筑业发票开票管辖机关不是A区的发票金额为6,638,847.00元,不允许扣除。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发票时一定注意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要因一时疏忽造成相关建安成本不允许扣除,导致多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2、该项目有甲供材920万,经约谈后发现,该部分甲供材金额已包含在施工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里,再次录入甲供材属重复扣除,即该部分甲供材成本不允许扣除。
3、该项目在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折旧费3,613,405.44元,计提折旧的期间为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30日,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不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仅指工程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所以该项目计入的折旧费大部分不允许扣除,如果企业不认可,企业可提供项目部固定资产台账。
4、该项目在开发间接费用中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346,690.00元,房产登记费361,200.00元,以上两项费用是在销售环节支付的费用,不应计入开发成本中,应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