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手续费能否作为契税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 603号)规定,根据财税2004 134号文件的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财税2004 134号文件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竞价的成交价格不含支付给拍卖公司的拍卖手续费,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