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城建税如何缴纳?

2016-12-0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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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同时适用不同的城建税税率,但是销项税和进项税实行混抵,比如有一部分收入适用7%的城建税,一部分收入适用1%的城建税,但是进项税混抵后,是否需要用收入占比来匹配应交税费?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宁夏《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8.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城建税的税率按照其机构所在地确定还是按照服务发生地确定?

  答:城建税税率按照增值税的缴纳地点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应按照增值税的缴纳地点确定。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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