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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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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税二 2010 106号]
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0-06-04
文章摘要
六、同一清算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问题
?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中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分摊计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同一清算项目中不同房地产类型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如无法按房地产类型进行完整、明确区分的,暂按可售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
?3、对不同房地产类型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如能提供确切证明材料(如决算报告、图纸等)且能明确区分的,可单独按其实际占地计算土地使用权成本;
?4、考虑到商业用房开发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如同一清算项目中有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多种房地产类型,且无法明确区分各类型成本、费用的,在按可售建筑面积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时,允许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上浮10%计算,同时其它房屋类型相应下浮。
?七、清算时房地产类型的分类计算问题
?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以下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除低层住宅、普通住宅外的其它住宅。
?第三类:除单体别墅外的低层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第四类:单体别墅。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低层住宅指按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76号规定,有天有地、一般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但不限于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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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5]19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10-20
文章摘要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转让的,也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